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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为完美贤人品格的教育,作为属人卓越性的教育,自由教育就是让自己记起属人的卓越、属人的伟大。

    ——施特劳斯

    “古希腊礼法研究丛编”出版说明

     

     

    近代以来,西人即便在诗歌戏剧方面也从未“言必称希腊”,但在礼法方面,却往往“言必称罗马”:罗马政制和罗马法的确比古希腊礼法显得更为条理分明,而且也是西方现代制度和法学的基础。但这并不意味着希腊城邦政制没有“法理学”(jurisprendence),实际上,在更为根本的政治哲学和法理学方面,古希腊人比发明了res publica这一术语以及juris prudentia这一学科的罗马人有着远为丰厚的思想资源——这或许就是希腊与罗马巨大差异的一种缩影:在具体的实施技巧上,罗马人无与伦比,而在学理的深思明辨方面,希腊人则更胜一筹。

    罗马人曾遣使“抄录希腊人的制度、习俗和法律”(李维语),虽非信史,亦属有自。但希腊礼法却远不及罗马法有名,甚至连希腊法律的研究者也怀疑“希腊法律”之说是否成立。其实,古希腊思想家感兴趣的是礼法的来源、依据和目标,而不是“分权”、“监察”、“物权”、“继承”和“诉权”之类具体的礼法问题。以法律为例,在庭审中,普通希腊人往往更多就制度、法理或立法精神展开辩论,看重“正义”和“公平”甚于“真假”和“对错”,更重“城邦的福祉”而非个人的自由。所以,希腊人十分重视礼法所带来的“德性”、“幸福”和“美好生活”——这些更为根本的诉求在现代政治学和法学中几乎踪迹全无矣,正所谓“古之民朴以厚,今之民巧以伪。故效于古者,先德而治;效于今者,前刑而法——此俗之所惑也”(《商君书·开塞》)。法理不能代替法律,德治不能取代法治,但离开了法理和德性,法律就变成了单纯的技术,不再有收拾人心、进德修业以求优良生存之鹄的。

    与现代法学不同,古希腊法律思想与政治、宗教、哲学和伦理学联系十分紧密,“由最好的人来统治还是由最好的法律来统治更为有利”(《政治学》1286a8-9),诸如此类的元问题乃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思考法学的出发点。古希腊“礼”、“法”密不可分,而法律的兴起与发达,本身就与民主政治互为因果:法律就是民主,或者说法律就是民之“主”。因此,“筚路蓝缕,以启山林”(《左传·宣公十二年》)的“礼法”就成了一个颇为宽泛的概念,与政治、伦理和宗教交织在一起,所谓“编著之图籍”均可为“法”(韩非语),都是“城邦的纽带”(欧里庇得斯语)。。

    近半个世纪以来,古希腊礼法研究在西方学界渐始蓬勃——这才是我们的法学理论界应该与国际接轨的地方之一。编译这套译丛,不为救世,不为解惑,惟求提醒。苟能“以属诸夏”(《左传·襄公十三年》),则有益于我们远离空疏的自大和滑稽的空想。

     

     

    古典文明研究工作坊

    西方经典编译部

    20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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