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完美贤人品格的教育,作为属人卓越性的教育,自由教育就是让自己记起属人的卓越、属人的伟大。
——施特劳斯
“德意志古典法学丛编”出版说明
19世纪下半期以降,实证主义和历史主义催生了法学的专业化和技术化,法学视野日趋狭窄。在二十世纪的法律思想中,实证法学、社会法学、经济分析法学占据了法学的大半江山,现代法学十分“自觉地”排除有关制度与德行的思考,规范主义振振有辞,鄙夷有关法理之学的哲理思考,法学最终沦为律师的技艺。
在此背景下,古典法学应运而生。古典法学无专属之名称,无独立之概念、术语和体系,却为反思现代法学提供了不可或缺的思想资源。所谓古典法学即古典思想大家视野中的法学,与现代实证法学分庭抗礼。举凡贴近经典古典经典、想要从古典经典中获得政治法律思想资源者,皆可纳入古典法学范围,不仅包含古代的古典(希腊和希伯来传统中的政治法律经典),亦包含近代意义上的古典(霍布斯至尼采的现代政法思想传统)。
古典法学有关政法之理的思考极其深刻,其对共同体秩序的反思,对制度之品质的思考,足以令专业化的法律人汗颜。古典法学想要揭示一切社会现象的本质,揭示人类的本真的政治存在,它将制度设计与共同体的美好生活关联起来,为反思社会现象提供基本尺度和范式。不仅如此,现代法学中的大部分观念及概念,早已在古典作品中埋下伏笔。
古典法学或隐藏在古典诗文中,或为哲学证明之一环,其文学化和哲学化色彩成分极重,而非当今有板有眼之学术论文。凡此种种,均给阅读和理解带来了巨大困难。长期以来,对于隐藏在古典大家作品中的政治法理,学人们仅停留于引证片段字句,未能有深入细致之钻研。本丛编不从意识形态的宏大叙事入手,亦不从流行的概念体系入手,而从古典作品中政治法理的疏释入手,讲述政法学问和道理,引导有关政治法理之独立思考。
政法之理如人生之理,离不开深刻的哲学反思,诚如个人向往美好的人生,一个社会、一个国家亦会向往美好的共同体生活。尤其是在亟亟于变革的当下中国,我们完全有必要反顾古典政法思想的印迹。
古典文明研究工作坊
西方典籍编译部丁组
2012年9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