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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作为完美贤人品格的教育,作为属人卓越性的教育,自由教育就是让自己记起属人的卓越、属人的伟大。

    ——施特劳斯

    大地的法

    欧洲公法的国际法中的大地法
    [德]施米特 著 刘毅 张陈果 译
    上海人民出版社
    2017年09月, 336页, 52元
    ISSN: 9787208145801

    内容简介

    《大地的法》是施米特在国际法方面的重要论著,表明施米特已经从战后聆讯的阴影中摆脱出来,回到自己在“二战”期间开始思考的现代性问题,完整地提出了“大地的法”这一概念,与《宪法学说》合璧,形成施米特完整的公法理论。

    可以说,本作是施米特最具历史性和地缘政治性的著作。它描述了自新世界发现以来,欧洲中心全球秩序的起源,讨论了该秩序的特征及其对现代文明的影响,分析了它在十九世纪末衰落的原因,并以对新的世界秩序的展望结束此书。本书既理性又充满激情地为捍卫欧洲的成就展开论证,即认为,它不仅仅创造了首个真正的国际法全球秩序,而且还把战争限制在主权国家之间。在施米特看来,欧洲主权国家曾是西方理性主义最伟大的成就。在成为世俗化主要推动力的过程中,欧洲国家也创造了现代世界。而在今天,随着后现代与后现代战争的兴起,新的大地秩序显得越来越重要,那么,施米特的文本便越发显得合乎时宜且振聋发聩。

    学者推荐

    《大地的法》是施米特在国际法方面的重要论著,将其在“二战”期间所思考的海洋与陆地的历史冲突上升为法理学论题,提出“大地的法”这一概念为欧洲的国际法传统辩护。本书与早年的《宪法学说》合璧,形成了施米特完整的公法理论。

    ——刘小枫

    基于对魏玛共和国民主制度的分析,施米特全面思考了自由主义的理论局限,成为整个20世纪最重要、最精彩的自由主义批评家。

    我们可以把施米特看作是尼采以来西方“价值重估”、道德超越和通过颠覆和消解传统而不断自我肯定的总体方向上的最后一个重要路标。

    ——张旭东

    今天的知识界,从德国到欧美乃至中国,施米特的思想幽灵正在徘徊游荡,吸引了分属不同意识形态与知识谱系的学者和知识分子……当然,施米特在世的时候绝不是默默无闻的学者,但对学术思想界而言,他在最近二十年间的影响甚至超过了他生前最为鼎盛的时期。如果在当代谈论西方思想,特别是政治哲学和法学,我们似乎逃不开施米特幽灵的纠缠。

    ——刘擎

    施米特的价值不在于他的答案,而在于他的问题,没有人能绕过去。左翼和右翼、自由主义和社会民主主义、独裁者和“游击队员”,所有与他争辩的人都成了向他学习的弟子,无法绕过他那巨大的、悖论性的、危险的存在。在这张名单上,仅我们熟知的就有罗尔斯、哈贝马斯、福柯、德里达、德沃金,一直到齐泽克、阿甘本和哈特及内格利。

    ——严搏非

    [施米特的论著]最具学识且最富洞见力。

    列奥·施特劳斯:施米特是在一个自由主义的世界上承担起对自由主义的批判。在此,我们是指他对自由主义的批判发生在自由主义的视界之内。他的非自由主义倾向依然受制于无法克服的“自由主义思想体系”。

    ——哈耶克

    施米特乃“德国学界宪法和公法领域最重要的人”。

    ——阿伦特

    施米特是“韦伯传统下伟大的社会哲学家”。

    ——雷蒙·阿隆

    施米特是“韦伯合法的儿子”。

    ——哈贝马斯

    施米特蒙受的是数世纪以来不为人们所承认的马基雅维利和霍布斯的命运。

    ——赫尔穆特·舍尔斯基

    罗马失火时,弹琴固然要不得;然而,这个时候研究水力学理论却完全正当。施米特属于那种“研究水力学理论”的人,他是具有罕见信念的思想家……

    ——雨果·巴尔

    施米特对自由主义现代性所作出的前沿性和总体性的攻击,产生了巨大而持久的知识上的影响。由此带来的知识和理论上的碎片,不断地为欧洲以及欧洲以外的知识群体中的政治思想者所捡拾。事实上,可以毫不夸张地说,20世纪尚没有哪个思想家像施米特一样有如此多的来自不同领域的读者群。

    ——扬–维尔纳·米勒

    目录

    前言


    第一章 引论五篇

    一、作为秩序和场域之统一的法权

    二、前全球时代的国际法

    三、基督教中世纪国际法之解读

    四、论法概念的含义

    五、论占取作为国际法之建构性因素


    第二章 占取新世界

    一、最初的地球分界线:从拉亚线经友好界线到西半球分界线

    二、对占取新世界的辩护(维多利亚)

    三、 占取新世界的合法资格(发现与占有)


    第三章 欧洲公法

    一、国家成为新的国家间欧洲中心主义

    全球空间秩序的主导力量

    二、中世纪战争(十字军东征或武力自卫)转变为非歧视性国家间战争(从阿亚拉到瓦泰尔)

    三、海洋自由

    四、领土变更

    五、 国际法中非国家的元素与类别之概述


    第四章 关于新大地法的诸问题

    一、整个欧洲的最终占取(1885 年刚果会议)

    二、欧洲公法的终结(1890—1918)

    三、日内瓦国联与大地空间秩序问题

    四、战争意义的转变

    五、西半球

    六、国际法之承认的意义转变

    七、作为现代式毁灭手段的战争


    人名索引

    内容索引

    译后记

    精彩书摘

    前言


    这本书是历经艰难之后的一部不设防的学术成果,奉献于我浸淫四十多年的学问—法学的祭坛之上。我无法预见谁能理解这部学术祭品,他也许是一个思想者,也许是实干家,也许是一个根本无视其存在的破坏者和毁灭者。一本书的命运并非掌握在作者手中,更少与作者本人的命运有关。

    在此意义上,本书恰好印证了歌德创作于1812 年7 月的两行箴言式的诗句:


    所有无关紧要的事物终将消散,

    只有海洋与大地于此长留。


    诗句的意向可喻指稳固的土地与自由的海洋,占地与夺海,秩序与场域。但是此箴言固然精彩,却有可能带来危险。这两行不同凡响的诗句与国际法的主题相去甚远,而是侧重于地理—科学意义或原旨—神话学意义的维度,但是此维度与本书所致力阐发的法学基本思想却无甚关联。我要感谢以麦金德(Halford John Mackinder)为代表的地理学家们,不过,法学的思维还是明显不同于地理学。法学家对事物与土地、现实与领土的知识并非源于地理学家,夺海的概念具有法学而非地理学的印记。在一定程度上我与当代著名国际法学家特雷莱斯(Camilo Barcia Trelles)同样抱有对法学的自信,后者也在研究大陆与海洋的主题。

    法学与神话渊源的联系远远深厚于法学与地理学的联系。我们在此方面的认识要归功于巴霍芬(Johann Jakob Bachofen)的理论贡献,当然也不能忘记天才的米什莱(Jules Michelet)的诸多洞见。巴霍芬是萨维尼学术遗产的继承者,巴霍芬继续推进深化了这位历史法学派奠基者关于历史性的理解,并取得了丰硕的成果,这些成果不适用于考古学或博物馆。这涉及法学的存在性问题,这些问题在今天是划分神学与技术的界限,如果它们未能将自己置于一种具有正确认识且已发展成熟的历史观中,则无法保障其自身的存在基础。

    因此,揭示问题就成为一个特别困难的任务。我们当今的情势下,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约束和障碍。而且在那些作为局外人的批评者看来,不难发现一些文献上或其他方面的缺陷。此外,我会严格恪守事实依据,包括某些具体问题,以避免任何犯错误的嫌疑。所有的专家都在抱怨我们这个时代巴别塔式的语言混乱,抱怨粗鲁的意识形态斗争,抱怨各种流行和时髦的概念对当代公共领域的侵蚀和毒害。因此,收集整理大量材料,客观阐释新的思想,尽量避免无谓的争执,切勿忽视主题的意义,等等,这些都是必不可少的工作。还需强调的是,研究主题本身及其现实状况,都是富有挑战性的重大任务。

    欧洲中心主义的传统国际法秩序在走向衰落,古老的大地法亦日薄西山。传统秩序源于对新世界的童话般的惊奇发现,源于一种空前绝后的历史事件。只有借助奇幻般的类比想象,人们才能设想一个现代版的国际法秩序,即人类登月的途中发现了一个新的、未知的星体,可以对其自由开发和利用,从而减轻人类在地球上的争斗。即便以这种想象为根据,对于新的大地法来说,仍然存在悬而未决的问题,这些问题不是借助自然科学的新发现就能解决的。人类的思想必须再一次聚焦于人间此在的基本秩序,我们力图发现大地的丰富意义,这是本书的探险尝试,也是我们的使命所在。

    大地承诺了和平,只有新的大地法思想可以实现和平。


    卡尔· 施米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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