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完美贤人品格的教育,作为属人卓越性的教育,自由教育就是让自己记起属人的卓越、属人的伟大。
——施特劳斯
《施米特论战争与政治》是“经典与解释”辑刊第52期。本期的论题收有四篇文章,其中一篇是施米特1937年在德意志法学会第四次年度会议上的演讲,题为“转向歧视性的战争概念”;另外三篇为中外学者针对施米特三部作品分别做的解读文章,这三部作品是《罗马天主教与政治形式》《政治的概念》《大地的法》。
论题 施米特论战争与政治
转向歧视性的战争概念 (施米特)
“代表原则”——施米特的《罗马天主教与政治形式》 (韦伯)
政治的概念的限制——施米特《政治的概念》中的“国家” (王钦)
地有人据——施米特的“大地的法”释义 (郭小雨)
古典作品研究
论好恶之情 (曾海军)
思想史发微
西方中世纪的文学批评 (小哈德逊)
旧文新刊
與王靜安論治公羊學、今文家學書 (張爾田)
公羊徐疏考(吳承仕)
评论
带翅的爱 (品科斯基)
转向歧视性的战争概念(节选)
施米特 撰
近年来,血腥的斗争一直在世界多地上演,我们之所以称其为斗争,或多或少是为了谨慎地避免与战争一词发生联系。
也许很多人会认为这种观点太可笑。然而,事实上,各种旧秩序正在瓦解,却没有取而代之的新秩序,这一点已十分明显。的确,围绕战争概念的众多问题,反映出当前国际形势的紧张。真实的东西总是自我揭示:国际法的历史即战争概念的历史。毕竟,国际法是一部jus belli ac pacis[战争与和平法],只要它仍然是关于各个组成国家的独立民族之间的法律,就会一直如此——换句话说,只要战争还是国家之间的战争,而不是国际内战,就会一直如此。旧秩序的每一次解体、缔造新秩序的每一次尝试,都将面临这个问题。
在同一国际法秩序下,很少存在两个相互矛盾的战争概念,正如很少存在两个相互排斥的中立概念。因此,当下的战争概念已成为一个问题。对该主题展开现实的讨论,旨在拨开笼罩在这类虚构之上的迷雾,辨识当前国际法的现实处境。
制度化、跨民族的天下世界秩序与自由民族的自决意志,这两种主张之间的学术争论,一旦变得更加棘手和激烈,就会导致大量问题和困难。当下,这些问题穿上了一套全新的、实际上是革命性的伪装。这不仅关乎普遍自然这一司空见惯、由来已久的问题:一元论还是二元论抑或是多元论;国际法还是国内法优先;附属的正义还是对等的正义;国家是否拥有主权;国际法应具备跨国家还是国家间的特征。
这里的要紧问题是,如何构建国际法的新体系,以及如何处理这个“大问题”。
例如,这有一个重大分歧:一边是仅将殖民地视为国家权威的一个投影,在某种程度上将其当作国家领土,并将其置于国家的统治之下;另一边则是将殖民制度视为(正如近来所为)国际法的特殊现象,殖民制度的法律基础在于国际法的一个区域性或普遍性的共同体所赋予它的某种托管或“代理”。在后一种情况下,这意味着《国际联盟宪章》——通常被视为包含某种法律实证主义的方法——第22条中的托管观念,是一种新的联合原则,旨在联合国际法的区域性和普遍性这两种特征。
另外,如何在普遍的法律体系中处理所谓的在国际法之下保护少数民族问题,并非不相干:保护少数民族要么被视为一种纯属国家内部的行为,即个体国家的domaine exclusif[专属领域],要么被视为一种民族性概念的表达,这种民族性推翻国家边界,将民族拔高到国家之上,使之成为国际法的决定性主体。
它围绕一个问题,即保护少数民族这一概念,到底是表示国际法对一个国家的成员资格这一概念的有效限定,还是说,保护少数民族是某一特定国家、[国际]集团甚或整个国际共同体的合法托管。
换句话说,紧要之处在于,保护少数民族是一个关乎同种还是关乎干预的问题,或是一种当代国际法思想强调个人优先而产生的影响。
更多例子表明,这一争论并非与以下争论不相干:但泽自由市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是与“各国”并列,还是在日内瓦国际联盟提供的框架中的其他地方;国际联盟是作为国际法的加冕礼而存在,还是仅存在于现有国际法契约框架内。
最后,人们应当想起,“海盗”概念突然再次变得重要起来,长期以来,在国际法的讨论中,海盗概念一直是个值得探讨的问题;如今,海盗概念仍看似是一件纯粹的理论琐事,但实际上却代表一种全新的国际法的突破,这种国际法推翻了国家概念。
这些例子足以指出国际法体系的实际意义,以及(我姑且这么称之)当前形势下“系统的概念地理学”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