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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特劳斯

    德国观念论与惩罚的概念

    梅尔著 考明凯维奇 梅尔 布朗 英译 邱帅萍 中译
    知识产权出版社
    2015年04月, 242页, 38元
    ISSN: 9787513015981

    内容简介

    梅尔编著的《德国观念论与惩罚的概念》旨在弄清德意志古典法学的来龙去脉,并旁及之前与之后德国政治哲学与法哲学的发展,借此展示德意志古典法学的致思方向和基本品质。

    现代主义前期,学界普遍认为惩罚的根据是一般威慑。与之相反,康德则被认为是彻底的报应主义的代表。对康德以及随后的费希特和黑格尔而言,公正的惩罚尊重内在于罪犯身上的人性,并且不为外在目的服务:只有罪犯该当,才能发动惩罚。在这种追根溯源性的研究中,梅尔通过严密的文本分析揭示出,这些哲学家事实上并不赞成一种报应主义的甚至是综合主义的立场。相反,在他们的作品中,他所查证并逐渐呈现出来的观点是:赞成威慑和再社会化。梅尔也考察了尼采认为的道德栖身于报应被抛弃之处的观点。在该书最后一章中,鉴于当代法学理论和法律实践关注对危害人类罪的惩罚,他对报应主义立场发起了挑战,并为再社会化进行辩护。

    目录

    缘起ⅰ

    “德意志古典法学丛编”出版说明

    中译本说明

    英 文 版 序

    引 文 缩 写

    绪论

    第Ⅰ部分 作为惩罚唯 一根据的该当

    第1章 两种康德式的权利概念

    1.1报应主义转向

    1.2两种康德式的权利概念

    1.3康德的权利概念源于《法权学说》中的道德原则

    1.4《法权学说》的自由主义解读

    1.5自由主义的权利概念

    1.6法律和道德的任务

    第2章 康德论惩罚的法律根据

    2.1将康德的刑罚理论解读为一种综合理论

    2.2作为惩罚根据的报应主义

    2.3报应概念和权利概念的模糊性

    2.4驱逐出共同体

    2.5规训式矫正

    2.6小结

    第3章 康德论惩罚的道德根据

    3.1在此涉及的是何种道德的均衡性?

    3.2至善以及罪与罚之间的必然关系

    3.3惩罚的价值与正当的惩罚

    第Ⅱ部分 作为矫正方式的惩罚

    第4章 费希特的“赎罪契约”

    4.1从法律角度看报应主义缺乏根据

    4.2作为强制法权之特别类型的刑法

    4.3一般威慑并非刑法的真实根据

    4.4作为法定惩罚根据的特殊威慑和矫正

    4.5一般威慑真的是一种必要的惩罚根据吗?

    第5章 黑格尔的“犯罪之否定”

    5.1关于黑格尔的惩罚理论归类的争议

    5.2惩罚的双重根据

    5.3对报应主义解释的异议

    5.4重构黑格尔关于惩罚的法律根据

    5.5其他刑罚理论的整合

    第Ⅲ部分 报应主义的非人道性

    第6章 尼采与不含良心谴责的惩罚

    6.1公共惩罚的谱系

    6.2尼采对正义的评价

    6.3罪责感出现在普通公民而不是犯人之中

    6.4尼采提出了一种惩罚理论吗?

    第7章 惩罚危害人类罪的目的是什么?

    7.1危害人类罪的特征

    7.2危害人类罪的一个替换性概念

    7.3我们的道德直觉界限

    结论

    参 考 文 献

    索 引

    译 后 记

    作者简介

    原作者:

    梅尔(Merle J.-C.)是图尔(the University of Tours)大学高级哲学研究员、萨尔大学(the University of Saarland)荣誉教授、图宾根大学(the University of Tübingen)讲师,也是享有国际盛誉的黑格尔研究专家。

    中译者:

    邱帅萍,2003年9月-2009年7月,就读于湘潭大学法学院,获法学学士、硕士学位;2009年9月-2012年7月,就读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获法学博士学位。

    现为律师、湖南科技大学法学院讲师,兼任湘潭大学通程刑事法律研究中心研究员。研究领域:刑罚哲学、刑事法学、理论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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